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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机构功能权利义务        【字体:
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机构功能权利义务
作者:jgz    经管天地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4-9-17

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机构功能权利义务

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机构功能权利义务

一、机构: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,副主任一人,仲裁员三人组成。
二、职责:
1、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,充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。
2、负责管理仲裁员和组织仲裁工作。
3、领导和监督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。
4、及时做好调解、仲裁的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及印鉴管理工作。
5、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。
三、权利与义务
权利:
1、承办处理土地承包合同经营的纠纷案件工作。
2、进行调查取证,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、人员进行调阅文件、档案、询问证人,现场勘察等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。
3、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提出处理方案。
4、对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,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。
义务:
1、本辖区内的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必须受理。
2、宣传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,维护广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。
3、对案件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。
4、及时做好调解、仲裁的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。

农村土地调解委员会机构功能权利义务

一、机构:农村土地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,调解员二人组成。
二、调解委员会的职责:
1、负责处理本辖区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。
2、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3、向仲裁委员会汇报、请示工作。
三、调解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
权利:
1、承办处理土地承包合同经营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。
2、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,提出处理方案。
3、对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,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。
义务:
1、宣传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,维护广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。
2、本辖区内的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必须受理。
3、及时做好调解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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