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关于设立县级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和 乡级土地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 “农村土地承包法”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该法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,规范了承包当事人的行为,对于长期保持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稳定,巩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,保护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农业发展、农村进步、农民富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。 “农村土地承包法”第四章,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中手续五十一、五十二条中规定了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,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,也可以请乡镇农村土地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,调解不成的,可以向县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,按我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培训的要求,在县级农业经管部门设立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,在乡级农业经管部门设立农村土地调解委员会。 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机构功能权利义务 一、机构: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,副主任一人,仲裁员三人组成。 二、职责: 1、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,充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。 2、负责管理仲裁员和组织仲裁工作。 3、领导和监督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。 4、及时做好调解、仲裁的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及印鉴管理工作。 5、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。 三、权利与义务 权利: 1、承办处理土地承包合同经营的纠纷案件工作。 2、进行调查取证,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、人员进行调阅文件、档案、询问证人,现场勘察等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。 3、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提出处理方案。 4、对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,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。 义务: 1、本辖区内的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必须受理。 2、宣传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,维护广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。 3、对案件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。 4、及时做好调解、仲裁的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。 农村土地调解委员会机构功能权利义务 一、机构:农村土地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,调解员二人组成。 二、调解委员会的职责: 1、负责处理本辖区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。 2、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。 3、向仲裁委员会汇报、请示工作。 三、调解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: 1、承办处理土地承包合同经营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。 2、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,提出处理方案。 3、对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,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。 义务: 1、宣传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,维护广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。 2、本辖区内的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必须受理。 3、及时做好调解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。
|